其他資訊 98年4月29日新增民法第1052條之1-有關調(和)解離婚之法令宣導。 公佈日期: 2009/11/13 | 修改日期: 2012/12/21 | 瀏覽人次: 202人 依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及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告消滅,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並保障交易安全,離婚雙方當事人仍有辦理離婚登記之義務,以維護戶籍登記之正確性及保障個人權益。 當事人於接獲法院核發之調(和)解筆錄後,應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