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公佈日期: 2009/03/09 | 修改日期: 2012/12/22 | 瀏覽人次: 186人 內政部98年3月9日再作修正如下: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