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修改日期: 2012/12/22
|
瀏覽人次: 186人
內政部98年3月9日再作修正如下: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