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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謂「不受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 限制,應如何解讀?
本項之立法理由如下:「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台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氏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主管機關應予核准。』,須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始能回復傳統姓名,原本不具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如願意改從原住民傳統姓名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足以表彰其對於原住民之強烈認同,應不受姓名條例上開條文「先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可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之限制,爰明定排除該條之適用。」,本項所排除者限於上開立法理由所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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