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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夫妻約定冠姓或不冠姓並經登記後,如重新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應如何申辦?
  1.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民法第一000條修正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續中以一次為限」。
  2. 變更姓氏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新式相片1張(不可用生活照)申請變更登記。
  3. 配偶及已領有身分證子女,亦應攜帶最近二年內新式相片1張(不可用生活照)、印章,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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