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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陳先生(民國五十六年出生)被收養,生父母為普通婚姻,現欲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因母無兄弟,可否依民法一○五九條規定,約定從母姓?
陳先生係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修正前出生,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後應回復原生父姓(如父母為招贅婚姻則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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