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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我國國民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後,如欲申請回復我國國籍,應如何辦理?

處理方式:
一、回復國籍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依國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14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至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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