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先生辦理其長女游○○出生登記。 個案敘述:本案游先生與大陸女子於96年12月2日在台產下一女,98年11月18日與該大陸女子結婚,102年3月31日辦理其長女游○○出生登記。 ※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民法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和生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 二、申請人應提憑父母雙方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之約定書。 三、另該子女出生於其生父母結婚前,其生母係大陸人民,依民法規定從其出生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以其間為受胎期間,故需提供其母在大陸之婚姻狀況證明書製成公證書後並經海基會驗證方可辦理。相關法令:民法1059、1062、1063、10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