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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陳0霞女士收養已歿配偶林0川之成年子女林00,其收養登記疑義。
一、個案敘述: 
法院以民事裁定書及確定書,函文通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提具法院判決書、從姓約定書等證件辦理收養及從姓登記,惟收養人陳00女士來電告知被收養人林00現長居國外不易聯絡,無法取得從姓約定書,可否先辦理收養登記?
 
二、法令依據: 
(一)民法1078條第一項修正為「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同法第二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二)內政部民國98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218471號函說明二:「......養父母對於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約定不成時,......由收養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者從養父姓或養母姓。」
(三)內政部96年8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60128517號函轉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第0960021658號函第六點:「......;如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養子女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不必得其生父母之同意。」
 
三、處理方式: 
依內政部99年1月20台內戶字第0990012888號函說明二函覆:「.....本案鑑於被收養人林00女士業已成年,倘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無法約定從姓,基於當事人最佳利益與身分安定性考量,應先予維持目前戶籍登記之姓氏辦理收養登記,俟取得從姓約定書,確定當事人有變更姓氏之意願,另為姓氏變更登記。」,遂通知收養人可免持從姓約定書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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