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登記須知 申請人 1.當事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有關證件或核准廢止之公文。 3.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