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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居留中斷,可否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各案敘述:阮○○於100年9月8日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附繳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中居留日期依親居留分段起迄日為:2006/6/7-2009/7/12、2009/12/14-2011/9/3,居留期間中斷。
 
 
 
處理狀況: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為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本案阮○○因於2009/7/12-2009/12/14間居留中斷達三十日以上,未符合上開之規定,故無法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 
本案阮○○居留中斷逾30日無法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但若於101年12月13日以後,具連續居留滿三年且具備申請準歸化國籍要件後可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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