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須知 申請人 1. 監護人。 2.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遺囑監護:生父母遺囑。 2. 法院指定監護:法院裁定書。 3.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4. 禁治產監護:禁治產宣告裁定書。 5.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6.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7. 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領館驗證之委託書、授權書,如係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8. 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注意事項 1.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1)配偶。 (2)父母。 (3)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4)家長。 (5)後死亡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2.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法定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