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 / 變更 / 註銷及印鑑證明須知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代理人。 3. 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辦理。 2.辦理變更、註銷,要件同第5項。 3.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辦理。 4.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之簽證明始得辦理。(以辦理一次為限) 5.申辦印鑑登記: (1)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同意。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外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所使用之姓名應為戶籍登記之姓名)。 (3)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代辦;未滿七歲及受監護宣告者,如申請印鑑登記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6.申辦印鑑證明: (1)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其委託書應經監所證明。 (3)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如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委託人原登記印鑑。 注意事項 1.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由當事人申請。 2.申辦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每次、張,新台幣 20 元。 3.授權書僅委託處理一切財產事務,未註明委託申請印鑑登記時,不得辦理。 4.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1)喪失國籍。 (2)經監護宣告。 (3)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4)遷出原戶籍管轄區者;但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下載委任書(14.00KB) 分享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