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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離婚登記須知

※申請人:  
一、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二、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受委託人﹝兩願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證人簽章)。  
二、判決離婚: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如係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應經我國法院認可,其離婚日期溯至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
三、調(和)解離婚:法院調(和)解筆錄。 
四、大陸地區調解離婚者:大陸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送達憑證(以調解離婚送達即生離婚效力)。 
五、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六、國外離婚者,書約需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需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應翻譯中文經外交部或地方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者,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七、國外之證明書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之證明書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八、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九、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十、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註: 
1.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2.未成年人離婚,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附註: 
國人與外國女子辦理離婚登記流程表(見附件1) 
國人與大陸地區女子辦理離婚登記流程表(見附件2) 
 
※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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