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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養父母一方死亡,得否聲請法院許可與死亡之一方單獨終止收養關係疑義。
內容: 
本轄居民林00,其養父林陳00於96年8月10日死亡,得否聲請法院許可與死亡之一方單獨終止收養關係疑義。
 
 
建議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同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依其修法理由略以,於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夫妻共同收養子女,養父或養母一方死亡,得否聲請法院許可與死亡之一方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因生存之一方與養子女仍存在收養關係,如由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養父或養母一方之收養關係,該養子女仍不得再出養,其與生父母之權利義務亦停止之,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之,並無保護養子女最佳利益可言,故應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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