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持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申辦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疑義案。 內容: 查本轄居民莊00於53年9月1日遷出美國迄今未入境,委託國內親人持經駐外館 處驗證之委託書及75年版國民身分證,申辦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案。 建議處理方式: 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為辦理遷出登記。 本案旅居國外國民莊00於53年9月1日遷出美國迄今未入境,委託國內親人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及75年版國民身分證申辦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不符合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五「本計畫換證對象為現戶人口(戶籍未辦理遷出或註銷之人口)」之規定。本案應俟當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辦理恢復戶籍後,同時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 另有關旅居國外國民因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其戶籍未遷出國外並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受委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切結敘明「受委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籍登記,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並簽名或蓋章。戶政事務所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併檔存上揭委託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