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籍楊女士與國人結婚後,外文名冠夫姓登載與結婚證明文件外文名不同申請變更案。 內容:查本轄曾厝村國人王00於84年11月29日與泰國人楊00女士結婚,結婚時楊女士英文名為「TAT**DDA SAE-YARNK」,結婚後外僑居留證英文名冠夫姓登載為「WANG TAT**DDA」,欲申請變更外文名。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國籍變更案件作手冊2、略以:「若因該國之國情,女子結婚後冠夫姓致姓名與結婚前不一致者(例如菲律賓或泰國籍配偶多有此類情事,菲律賓籍女子於結婚前姓名為:父姓.母姓簡寫.本人名.結婚後姓名為:夫姓.父姓.本人名。)應由申請人持憑變更姓名後之喪失原有外國籍之證明,向戶政機關辦理原英文姓名變更登記後,再申請歸化事宜」。 二、依上項規定,請楊女士於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時,同時申請英文姓名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