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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A先生越南籍配偶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一、本案申請歸化國籍依據法令為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由本人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
1、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代查)。 
2、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 
4、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由戶政機關代查)。 
5、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戶政機關代查)。 
6、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須經外交部覆驗)或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譯本。 
7、相片2張(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樣)。 
8、證書規費新臺幣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二、B女士護照有效期限至「2011/10/10」止,其己在100年申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依護照有效期限,其居留證居留期限可由「2011/07/05」延至「2011/10/10」,而該有效期限內顯然係B女士申辦「喪失越南國籍」期間;已向移民署縣市服務站查證,外籍配偶在「放棄原屬國籍」期間,居留證到期可憑「放棄原屬國籍收據」辦理外僑居留證延長居留期限1年至「2012/07/05」,故B女士居留並未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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