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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收養子女應備何證件向戶政所申請收養登記?
1.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之收養,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2.申請人: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受委託人、利害關係人。 
3.應備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法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4)、子女從姓約定書。 
(5)、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僑居國外 委託辦理時,須檢附經當地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6)、被收養者已領有身分證者,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新 式身分證規格)1張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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