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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李○○小姐欲與加拿大人○○.Lee在台灣以登記婚方式辦理結婚登記,提憑經我國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Lee之單身證明,記載○○.Lee(1984年8月○日生)西元2005年至2010年未有結婚紀錄,即○○.Lee先生21歲至26歲未曾結婚,惟李○○小姐表示加拿大人得結婚年齡為18歲,故李○○小姐所提男方之單身證明欠缺18歲至21歲間之婚姻狀況,似難認定其確無婚姻。
分析: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略以:「...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另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四、結婚、離婚登記。…」、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略以:「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處理: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本案加拿大人○○.Lee可向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申請核發單身證明,經我外交部複驗,即可憑以辦理在台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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