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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00女士提憑經我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美國00高等法院離婚判決書,申辦其子XX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分析:依司法院秘書長93年9月30日00字第000號函略以:「按外國法院確定之離婚判決,…原則上毋須由我國法院予以承認,即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該判決書所載離婚生效日期為「2005年9月13日」,惟另附協議書內容載有雙方子女XX監護權歸屬,本登記案究屬雙方協議,抑或法院判決?登記生效之日期為何? 
處理: 本案經函報請釋,依內政部9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號函復略以:「…(一)00女士之離婚協議書係法院判決書之附件,應屬判決書之一部分,另查法院於2004年11月4日審理並於2005年9月13日作成判決書,判決書第4點亦明確宣示離婚生效日為2005年9月13日,故00女士子女監護權之發生應以離婚生效日起算,至於2005年10月13日係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獲發離婚證書之核發日期,與判決生效日無關。(二)本案先經當事人協議離婚,再於雙方無異議之情形下,提請法院判決離婚,故法院判決時,即將雙方合議之協議書列為判決書之附件,符合常理及美國法律陳規等語。…」,依上開函釋意旨,00女士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屬法院判決,生效日期為「20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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