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越南籍000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案。
分析: 
有關本轄居民越南籍黎00女士,於我國配偶死亡後,自願歸化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財力證明疑義案。  
處理:  
一、查黎00女士於我國配偶死亡後,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財力證明之規定,以其目前工作月薪新台幣2萬元,實難達到標準。 
二、本案黎00提供之外僑居留證及戶籍謄本,顯示配偶已死亡,因家庭因素致居留地址未能與子女在一起。惟於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其生活保障證明得比照國人配偶辦理。轉知黎00女士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憑辦。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