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先生,99年喪失我國國籍取得新加坡國國籍,因常常臺灣與新加坡兩地往返,欲申請回復我國國籍。 分析: 回復我國國籍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14、15、17條須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回復國籍。 其應檢附文件: 1、 有效之外僑或永久居留證。 2、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3、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4、 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5、 相片2張(比照身分規格)。 6、 證書規費新台幣1000元(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證明為內政部)。 處理: 本案經層轉縣府轉內政部核准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已憑入國許可證副本恢復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