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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000先生,99年喪失我國國籍取得新加坡國國籍,因常常臺灣與新加坡兩地往返,欲申請回復我國國籍。
分析:  
回復我國國籍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14、15、17條須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回復國籍。 
其應檢附文件: 
1、 有效之外僑或永久居留證。 
2、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3、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4、 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5、 相片2張(比照身分規格)。 
6、 證書規費新台幣1000元(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證明為內政部)。 
處理:  
本案經層轉縣府轉內政部核准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已憑入國許可證副本恢復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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