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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越南籍000女士於98年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符合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規定,故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俾向原屬國辦理喪失國籍證明,但我國配偶於99年死亡,申請歸化時,發現渠因案,遭判決確定。
分析:  
外籍配偶如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前,業已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準歸化我國國籍之申請,並經核發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在案者,基於公文書之公信力與信賴保護原則,仍得續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 
處理:本案緩刑期滿後3年內,如未再查有品行不端行為,得再重新提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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