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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轄居民原大陸籍000女士,定居設籍取得身分證後,逾期未補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予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
分析:原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證後,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內政部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處理:
 
一、按戶籍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次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廢止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二、本案因宋女士不願放棄大陸地區戶籍,依據內政部處分書及入出國及移民署公文函,通知於期限內辦理辦理廢止戶籍登記,惟經查宋女士已出境未再入境,本所於期限到後逕為廢止戶籍登記其身分證也已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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