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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越南籍外籍配偶000女士於100年10月7日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居留期間中斷疑義案。
分析: 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 
處理:
 
一、本案阮00女士所持「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內容居留起訖日分別為2002/1/24-2006/12/15及2007/1/25-2011/10/3二段記載。 
二、阮00女士因2006/12/25-2007/1/25居留中斷已達30日以上,故在國內連續居留期間至申請日止應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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