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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越南籍0女士與國人0先生結婚,0先生並收養0女士在越南前婚姻之未成年女兒0小妹,0小妹為未婚之未成年人(滿16歲),如何取得我國國籍?
分析:經查0小妹母親已取得我國國籍,雖然被國人收養,但參照國籍法第2條規定,並不因此取得我國國籍,仍須經由歸化的程序,才能取得我國國籍。 
一、本案應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2項:「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亦得申請歸化。」(「父、母」是指父或母現為國人;「養父母」是指養父及養母現為國人)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二、本案已由未成人之母及養父檢具下列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巿、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1 準歸化國籍申請書。2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3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4 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5 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駐外館處認證及外交部複驗之婚姻狀況證明。6 出生證明及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辦妥收養登記之戶籍謄本、我國法院收養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相片2張、證書規費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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