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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女士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籍證明,因違背安全駕駛案,偵查結果緩起訴處分,不符合國籍法第4條規定「品行端正」之要件,經內政部駁回。
依國籍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為我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相關規定。 
本案案附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載明,因違背安全駕駛案,○○地檢102年○月○日偵字第○○○○號偵查,102年○月○日緩起訴確定,102年○月○日結案,緩起訴期間為102年○月○日至103年○月○日,經核不符國籍法第4條規定「品行端正」之要件。申請人○女士須於緩起訴期滿未被撤銷且未再有品行不端之行為或其他犯罪紀錄者並符合其他各項歸化要件,得再重新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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