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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無戶籍國民0女士申請辦理在台所生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
分析: 無戶籍國民0女士申請辦理在台所生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案,0女士主張其為華僑,在台居留期限不足,尚未取得定居證,於民國103年在OO醫院產下一名男嬰,因其本國政府自2006年起即不再驗證單身證明,故其所發之證明原文及英文譯本無法取得駐外館處證。  
處理:按內政部103年9月X日台內戶字第000號函釋:「…爰本案如經0女士切結其於其子受胎期間確無婚姻關係,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者,得先行受理其子之出生登記,父姓名為空白,如嗣後其子之生父辦理認領登記或其子推定為婚生,申請補填父姓名時,應依規定提憑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及認領證明文件辦理」。函釋認定出生為事實,可依生母之切結先以非婚生子女身分受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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