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8 同性結婚登記須知: 申請人:結婚雙方當事人。 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二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 結婚書約。 注意事項: 1. 結婚書約應有2證人簽名蓋章。 2.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外籍配偶隨同辦理可臨櫃書寫)。 3. 在國內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同性結婚登記(內政部戶政司連結網頁):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 身分登記項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