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 【宣導】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以正確戶籍資料。 公佈日期: 2024/05/03 | 修改日期: 2024/05/03 | 瀏覽人次: 28人 | 聯絡電話: 湯惠婷 8960683分機215 ö搬家至一個地方久居3個月以上,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ö虛報遷徙被查到,除撤銷登記外,還要罰新台幣3000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ö戶籍登記是事實行為,應依事實認定。 #相關法規:戶籍法第16、17、76條,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 #人籍合一#禁止虛報遷徙 #戶政貼心_您我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