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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本轄居民邱○明與逾期居留之菲律賓籍女子施○,欲辦理結婚登記疑義請釋乙案
法令規定: 
依國籍法及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 
 
問題癥結: 
1、本案菲律賓籍女子施○,於1988年以觀光名義來臺後未再返國,因工作結識本轄居民邱○明同居共同生活已逾20餘年,期間育有5名未成年子女,經本所協助業由生父邱○明已完成認領登記在案。 
2、施女期間曾試圖請求菲國親屬協助,因久未聯繫而因音訊全無,致終日過著忐忑不安憂心忡忡日子,深怕因逾期居留揭發,恐遭遣返命運,故遲未向本所請求協助。 
3、經本所主動示出善意,先取得施女之信任後,到宅製作「訪談筆錄」1份,以了解其生活現況,目前生活開支重擔全由邱君一人扛起,生活倍感艱辛亟需本所協助,輔導辦理結婚登記。並依其特殊個案填報「轉介單」請內政部內出國及移民署彰化服務站協助輔導其居留事宜,以改善其生活現況。 
 
處理經過與結果: 
1.本案前經本所於100年5月4日函請移民署專案「轉介」輔導合法居留,辦理中。 
2.另依據邱○明100年6月20日結婚登記申請書陳請釋示,本案經內政部陳轉外交部,案經轉據駐菲律賓代表處復以:本案因施女士尚欠缺出生地及父母姓名等資料供比對,始可能精確無誤查證伊在菲婚姻狀況,函請本所再提供施女菲國出生等基本資料,以利查明其菲國婚姻 
狀況。. 
3、協助施女竭盡所能提供現有可供查核比對資料,復按邱○明與施○100年8月31日陳請書,載明施女現況,確實無法提供原屬國之出生證明書,僅能自行以書面提供其出生及生父母基本資料各1份,陳請鼎力協助查核比對。 
4.陳轉二人之陳請書,案經駐菲律賓代表處依據施女士提供之資料向菲國國家統計局(National Statistics Office,NSO)查證,茲檢送該局復函乙頁,並依戶籍法及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5.本案結婚登記請釋案,依內政部復函辦理,業於100年10月24日辦理 
結婚登記在案。 
6.連繫入出國及移民署房專員協助辦理施君之居留事宜。本案持續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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