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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鎮居民徐○輝之外籍配偶劉○蘭女士申請其
法令規定: 
國籍法第4條第2項、第8條、第9條。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7條 
 
申請戶籍登記程序: 
本案例:劉○菲為外籍配偶劉○蘭在其原屬國印尼之非婚生子女, 
檢附文件如下: 
1.準歸化國籍申請書。 
2.戶籍資料。 
3.有效之外僑居留證。 
4.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 
5.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證明。 
7.原屬國政府核發之民事登記印尼籍民出生證書摘錄一份。 
8.中外旅客入出境查詢作業。 
9.入出境申請案件查詢。在「申請入出境案件查詢作業」中列出 
本次收件號:0983********時,須點選此案號後,顯示 
「非華僑身分請改以歸化國籍的方式辦理定居」,並將 
此華僑身分查詢結果之作業畫面一併列印出來,陳報縣府。 
 
研討內容: 
1.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當事人如在下一關「申請 
歸化國籍」時,皆未再出境國外,此份證明可以再繼續延用,以 
影本附上即可,如有出境國外時,該份證明必須回到原屬國重新 
申請。 
2.有關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證明:如該未婚未成年男子年滿18歲、 
女子年滿16歲者,必須檢附駐外館處及外交部複驗〈驗證〉 
之婚姻狀況證明,本案因當事人未滿16歲,所以不必檢附單身 
證明。 
3.受理已取得我國國民身份證之外配其原屬國之非婚生子女準歸化案 
件需先查明其是否具有「華僑身分」。若有顯示收件號:0983******** 
應點選此案號並將顯示之作業畫面一併陳報縣府。 
4.本件為辦理外籍配偶之未成年子女申請準歸化國籍,與一般外籍 
配偶申辦方式不大相同,提出共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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