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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轄復豐里砂崙巷1號(共8戶)因門牌號重複造成住戶本轄復豐里砂崙巷1號(共8戶)因門牌號重複造成住戶
法令規定: 
1.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爰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其具備國籍法所定相關要件,即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無須他人同意。 
2.依內政部98年12月7日台內字第0980226355號函處理。 
 
申請歸化國籍程序: 
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 
上之居留事實)→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申請歸化國籍(同準歸化之居留事實)→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 
(須居留期間:自核准居留之日起,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 
居住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研討內容: 
本案阮○鸞女士於民國 89 年結婚後來臺逾 9 年,育有 2 名子女, 
但因夫家不同意也不願協助其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並要其返回 
原屬國,但因不捨未成年子女,至本所求助,予以協助輔導,告知 
無須經夫家及他人同意,可由本人提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故其於 
本年度參加歸化測試並通過測試,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核准後,放 
棄原屬國國籍,該案目前已申請歸化核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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