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有關本轄林○豪先生與大陸女子未婚生子,其子女在大陸出生,欲
法令規定: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親生子女在臺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辦理。 
 
申請戶籍登記程序: 
本案例:子女在大陸出生且女方在結婚前懷孕,且子女在大陸已設籍之情形,須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並檢附文件如下: 
1.子女之出生公證書,且公證書正本須經海基會驗證。 
2.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且公證書正本須經海基會驗證。 
3.在台 DNA 鑑定具結書(入台再檢驗) 
4.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 
5.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影本。 
6.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 
7.相片。 
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經審查獲淮後,持向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至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向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公證書;俟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台 DNA 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研討內容: 
除上開所需之文件外,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大陸人民時,另應備大陸法院否認親子關係訴訟之判決書公證書、確定證明公證書或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明書,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我方人民時,應由前婚姻向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之訴。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