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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本轄印尼無國籍人民陳 O 香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乙案。
法令規定: 
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一一三○五號函示規定;有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無國籍人民,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其處理原則如說明二…,規定如下:(一)依上開無國籍人員非以僑生名義來台者,申請歸化時,其合法居留期間之認,追溯至「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之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算。(二)上開無國籍人員與國人結婚者,得依國籍法第四條之規定「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辦理歸化。(三)上開無國籍人員取得之無國籍證明文件,無庸檢附喪失原有外國國籍證明文件。(四)上開無國籍人員申請歸化時…,其入境後無其他犯罪情事,得視為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五)上開無國籍人員申請歸化時,無須檢附具有相當之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文件。 
 
申請歸化程序: 
(1) 受理單位:住所所在戶政事務所。 
(2)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2 吋相片 2 張。 
3. 無國籍外僑居留證。 
4.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 
5. 無罪判決書或不起訴處分書。 
 
研討內容: 
1.經查本案申請人陳女所持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其他-86301專案0950075421), 符合上開規定,因其配偶已歿,所檢附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之居留事由為其他,得依國籍法第三條之規定「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辦理自願歸化。其居留起日2006/6/5至迄日2010/8/30未達五年,故須至2011年6月5日才得以申請歸化。本案最近幾年持續極力輔導中。 
2.但中國時報100年3月25日報導:先生去世,獨立靠當清潔工賺取生活費每月4仟元養家,最近生病無法工作,全家生活陷入困境。 
3.縣府於100年3月30日來函:請本所依此報載事實陳轉內政部是否可依専案核准辦理自願歸化,協助其能早日拿到身分證。 
4.內政部100年4月27日函示准予辦理歸化國籍。 
5.本所復於100年5月4日陳報縣府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並於6月3日通知函領「歸化國籍許可證明書」。當事人郤於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前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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