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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可否於配偶死亡後,提憑配偶父母之收入、財產或專業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檢定證明文件作為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生活保障證明。

修改日期: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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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敘述:
越南籍阮○○女士於本國籍配偶死亡後,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提憑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為其配偶父親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餘額證明。

處理情形:

外籍配偶之本國籍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未隨之消滅,及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故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未再婚,且與國人配偶之父母同居一戶互負扶養義務者,得提憑國人配偶父母之財產、收入或專業技能等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其生活保障證明。

本案阮○○得提憑其配偶父親之存款證明作為其生活保障證明,惟戶政事務所須向申請人配偶父親之戶籍所在地公所函查其未領有生活扶助之情形且另須檢附申請人配偶父親與申請人居留地址同戶之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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