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登記須知 申請人 1. 認領人。 2. 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無上列1、2項之申請人時 )。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2.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3.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4.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5. 申請認領登記原則上被認領人從母姓,被認領人從父姓者,應檢附雙方書面約定書。 6. 申請人私章、戶口名簿、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如需換證,應備最近二年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 ) 7.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監獄受刑人之委託書須經監獄長官簽名蓋章) 注意事項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及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或法院認領公證書,申請認領登記。 法定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