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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未成年小孩張○○生父母均已死亡,如何辦理監護登記?
 
 
 
 
 
 
 
 
 
 
分析:  
 
鎮民未成年小孩張○○因生父母均已死亡,外祖母陳○○表示張○○從小與其同居並由其扶養照顧,申請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父母死亡,依第一順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定其監護人。
處理:  
 
1、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或父母死亡而無遺
 
囑指定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
 
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3、本案由與未成年小孩張○○同居之外祖母陳○○提
 
出聲明書及該鄰鄰長證明書後,本所訪談鄰居林○
 
○及未成年小孩張○○,並製作書面訪談紀錄表。
 
4、依規定辦理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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