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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鎮居民江○○持憑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本所辦理離婚登記。
案例分析:經查江○○戶籍資料查無其結婚登記記事,江君告知係因97年間結婚時未提出來臺「團聚」申請,未通過面談,迄今仍未辦理結婚登記。嗣後於100年間向大陸法院訴請離婚,並已裁定確定。 
處理情形:本案仍請江君提憑經海基會驗(查)證之結婚公證書、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時辦理結婚及同時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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