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本鎮居民黃○○欲與日本國籍女友西○○結婚,西女士目前以學生身分取得外僑居留證在臺灣居留,欲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
案例敘述:本案因西女士不便回日本辦理婚姻狀況證明驗證事宜,黃君至本所詢問應如何辦理婚姻狀況證明及應提具之文件。 
處理情形: 
1、本案應提具之婚姻狀況證明,得於日本當地戸籍機關申領戸籍謄本1份(3個月效期内),提憑該戸籍謄本及護照親至日本交流協會台北或高雄事務所申請「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 (請參閲該協会網頁http://www.koryu.or.jp/taipei-tw/ez3_contents.nsf/Top ),該證明書需至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驗證。 
2、結婚當事人雙方持經外交部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結婚書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護照、外僑居留證等文件,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同時申領辧妥結婚登記之戸籍謄本及結婚證明書各1份。 
3、日本人持戸政事務所發給之結婚證明書(須附日文翻譯本)、印章、臺灣配偶之護照影本及辧妥結婚登記戸籍謄本1份(須附日文翻譯本)、回國後前往所屬戸籍機關辨理結婚登記(結婚届)。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