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登記須知 申請人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3.原申報不實,視原因提證。 4.原登記事項消滅,視原因提證件。 5.民法得撤銷之案件依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書、裁定確定書辦理。 6.遷出(入)撤銷登記,依相關戶政所查實後函文辦理。 7.喪失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前)撤銷登記憑內政部許可文件辦理。 8.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9.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10.虛報遷徙登記,而實際仍在原住址居住者,戶政所得依戶籍法第23條及第48條規定或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並依規定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11.撤銷事項如果涉及配偶或子女之戶籍登記事項者,其配偶或子女應同時辦理撤銷或更正。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