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牌編釘須知 申請人 1.本房屋所有權人。 2.現住人。 3.管理人。 4.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初編門牌: (1)建築物位置簡略圖。 (2)編釘門牌登記申請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現住人設籍資料。(所有權人申請者免繳) (5)門牌證明工本費新台幣20元、門牌工本費新台幣40元。 (6)建築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實施區域計劃管理辦法公佈前之房屋) 2.增(改)編門牌: (1)住址變更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住址變更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應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住址變更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3.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 4.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5.地下層其用途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者,不得編門牌,可核發該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作業時間 三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