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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本轄印尼無國籍人民陳O香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乙案。(86301專案---泰國、緬甸與印尼地區人民持偽造變造護照,於88年5月21日入出國及移民法公布施行前已入境,之後並無任何入出境紀錄。)
法令規定: 
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一一三○五號函示規
定;有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無國籍人民,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規定如下: 
(一)依上開無國籍人員非以僑生名義來台者,申請歸化時,其合法居留期間之認,追溯至「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之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算。
(二)無國籍外僑居留證,可逕視為無國籍證明文件,無庸另檢附喪失原有外國國籍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檢附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其入境後無其他犯罪情事,得視為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
(四)無須檢附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文件。
 
 
問題徵結: 
1.經查本案申請人陳○香所持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其他-86301專案0950075421), 符合上開規定,因其配偶已歿,所檢附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之居留事由為其他,得依國籍法第三條之規定「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辦理自願歸化。其居留起日2006/6/5至迄日2010/8/30未達五年,故須至2011年6月5日才得以申請歸化。本案最近幾年持續極力輔導中。 
2.但中國時報100年3月25日報導:先生去世,獨立靠當清潔工賺取生活費每月4仟元養家,最近生病無法工作,全家生活陷入困境。 
 
處理經過與結果: 
1.本所與縣府積極尋求協助陳君可否依特殊個案,以專案方式核准辦理歸化國籍,解決其生活困頓現況,協助其能早日拿到身分證。 
2.內政部100年4月下旬依上述法令規定函示准予辦理歸化國籍。 
3.本所復於100年5月上旬陳報縣府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並於6月3日通知函領「歸化國籍許可證明書」。當事人郤於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前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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