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鎮居民徐○輝之外籍配偶劉○蘭女士申請其 法令規定: 國籍法第4條第2項、第8條、第9條。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7條 申請戶籍登記程序: 本案例:劉○菲為外籍配偶劉○蘭在其原屬國印尼之非婚生子女, 檢附文件如下: 1.準歸化國籍申請書。 2.戶籍資料。 3.有效之外僑居留證。 4.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 5.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證明。 7.原屬國政府核發之民事登記印尼籍民出生證書摘錄一份。 8.中外旅客入出境查詢作業。 9.入出境申請案件查詢。在「申請入出境案件查詢作業」中列出 本次收件號:0983********時,須點選此案號後,顯示 「非華僑身分請改以歸化國籍的方式辦理定居」,並將 此華僑身分查詢結果之作業畫面一併列印出來,陳報縣府。 研討內容: 1.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當事人如在下一關「申請 歸化國籍」時,皆未再出境國外,此份證明可以再繼續延用,以 影本附上即可,如有出境國外時,該份證明必須回到原屬國重新 申請。 2.有關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證明:如該未婚未成年男子年滿18歲、 女子年滿16歲者,必須檢附駐外館處及外交部複驗〈驗證〉 之婚姻狀況證明,本案因當事人未滿16歲,所以不必檢附單身 證明。 3.受理已取得我國國民身份證之外配其原屬國之非婚生子女準歸化案 件需先查明其是否具有「華僑身分」。若有顯示收件號:0983******** 應點選此案號並將顯示之作業畫面一併陳報縣府。 4.本件為辦理外籍配偶之未成年子女申請準歸化國籍,與一般外籍 配偶申辦方式不大相同,提出共同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