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轄柬埔寨籍配偶王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乙案。 案例分享:103年10月30日 案由:有關本轄柬埔寨籍配偶王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乙案。 法令規定:1.國籍法第3條 2.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17條 申請戶籍登記程序: 本案例:柬埔寨配偶王女與本轄居民林男於88年結婚,89年林男死亡,育有一名女兒〈未成年子女〉,至今已十幾年,尚未辦理歸化我國國籍。 檢附文件如下: 1.歸化國籍申請書。 2.戶籍資料。 3.有效之外僑居留證。 4.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配偶死亡後,曾出境者須檢附)。 5.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里長證明書(照顧撫育未成年子女且未再婚)。 7.附無邦交同意書,得免提喪失國籍證明書。 8.工作收入聲明書。 研討內容: 1.當事人於103年6月依國籍法第3 條規定申請歸 化我國國 籍,並未提憑柬埔寨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所出具聲明書略以,曾於99年申請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送駐越南經 濟文化辦事處,惟該處不予驗證,以致其無法提供上開文件。 2.王女因自其配偶死亡後曾出境國外,依規定須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 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前 6個月內。 3.本案爰由內政部函請外交部惠予協助查明該處不予驗證之理由及驗證 程序應如何辦理。 4.經外交部103年7月函復略以,本案頃據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函復略以, 依文件證明條例之規定及作業程序,駐處受理柬國之任何文件均須先 經柬國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核驗後,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即可受理驗 證等語。 5.王女應依規定提憑柬國政府6個月內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證 明文件辦理驗證及複驗程序後,並符合其他各項歸化要件後再重新申 請歸化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