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所需「未再婚證明」 說明: 一、依內政部92.9.22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函釋意旨略以,外國人於我國國人配偶死亡後,須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財力證明始得參照國人之配偶身分辦理。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該條之立法理由,國人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未隨之消滅。 二、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提出未再婚證明及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之事實,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時,財力證明得參照國人配偶身分辦理,未再婚證明得由居住地之鄰、里長開具,亦得參酌民法第971條規定,由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俾憑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