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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0.4.29台內戶字第1000086560號函

修改日期: 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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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外籍人士持偽造之上課時數證明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 說明: 一、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後,5年內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於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國籍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內政部應不予許可歸化。 二、為防止申請人持偽造之學習時數證明文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情事發生,請於登錄外籍人士上課時數紀錄前,應先向出具證明之機關團體洽查屬實,始得據以登錄;倘經發現有前揭偽造情事,請將相關事證移送警察機關偵辦,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婚姻品行調查作業系統登錄偽造情事,俟警察機關查證回復後,併同函報內政部依上揭國籍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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