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103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1030178737號函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與國人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嗣後因虛偽結婚經戶政事務所撤銷相關戶籍登記者,鑒於其字始即不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戶政事務所於撤銷登記後應通知外交部,以利該部撤銷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