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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與國人配偶離婚,旋即與另1國人結婚,無法提具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可否受理結婚登記。

修改日期: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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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外籍配偶賈○○女士(已申請準歸化手續並放棄越南國籍)在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前與國人配偶甲男於99年10月離婚登記,居留證100年4月1日到期,今申請與乙男結婚,其主張無法返回越南辦理婚姻狀況證明,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其結婚登記。 

問題分析: 
一、按內政部92年1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30號函釋略以,有關黃○○死亡,其印尼籍配偶何○○未曾出境,另與潘○○結婚,無法提憑印尼政府出具單身證明文件申辦結婚登記,如經查明與潘○○之結婚證明文件屬實、有效,無另與他人結婚事證,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意旨,本於職權審認後辦理結婚登記。在台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等,如有前述個案類似情形,或上開人士與國人離婚後再與同一原配偶,或與國人離婚後另與他人結婚,無法提具單身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可參照上開意旨核處。 

二、次按內政部99年1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005511號函釋略以,有關越南國人楊○○女士與國人黃○○離婚2日後,欲申請與他人結婚登記,得否免提婚姻狀況證明,本案如經 查明楊 女士與 陳 君結婚登記前,無另與他人結婚之事證,戶政務所得本於職審認後辦理結婚登記,惟嗣後如發現 楊 女士另與他人結婚,造成重婚情事,應依規定撤銷該結婚登記,並移請司法機關追訴。 

處理情形:本案 查證賈 女士離婚後至今未曾出境,並請其書面切結,離婚後至登記本次婚姻期間確未有與他人結婚之情事,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後,戶政事務所即受理其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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