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一、 何 女士與國人配偶於94年結婚,其配偶於98年死亡,故 何 女士僅能依國籍法第3條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二、依內政部92年11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09700號函說明二,外籍配偶如於其國人配偶死亡後迄無出境紀錄者,得免提憑原屬國政府所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 建議處理方式:本案 何 女士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前至香港處理後事,不論其有無返回原屬國國內,其已有出境紀錄,與上揭函釋不符,為確保其品行端正, 潘 女士仍須繳驗原屬國政府所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